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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哈游“原神”商标维权案终审维持: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3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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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6 1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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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哈游“原神”商标维权案终审维持:郴州某电竞酒店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35 万元

【核心要点】 11 月 25 日,米哈游法务部通报:以“原神电竞酒店”名义经营的酒店构成“傍名牌”与商标侵权;一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原神”为驰名商标,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35 万元;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概览】 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湖南郴州某电竞酒店在户外招牌、房卡、枕头等显著位置使用与“原神”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在旅行网站与微信公众号以“原神电竞酒店”名义揽客,易使公众误认为与米哈游存在特定联系。米哈游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米哈游法务部通报图片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定:其一,“原神”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其二,被告提供的是与“原神”高度相关的游戏/电竞住宿服务,在名称与宣传中使用“原神”或近似的“原森”字样,足以导致来源混淆不正当搭便车;其三,在已被起诉并明确知晓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近似标识,加重侵权情节。

【判决结果】 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35 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细节】 案件显示,被告在酒店门头、客房物料等处持续使用“原神电竞酒店”标识;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名称时,仍继续采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原森”,被法院认定具有主观恶意与不正当竞争属性。

涉案酒店相关物料展示图

【合规提示】 经营者在命名与营销中应避免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名称,特别是在存在跨类延伸联想关系的场景(如电竞酒店与游戏服务)。如需合作,应取得权利人授权并保留书面凭证。

法院文书与公告示意图

注:以上信息据米哈游法务部发布与法院生效判决整理,具体以司法裁判文书与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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